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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68號
抗 告 人 鄭硯香 送達: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443號裁定駁回確定。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0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又聲請訴訟救助,難推翻已受駁回之裁定。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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