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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9號
上 訴 人 陳明發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上訴人為凱撒藝術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凱撒大樓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即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於民國95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新臺幣(下同)688,500元,未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被上訴人查獲,並通知上訴人限期補報,惟屆期仍未補報,被上訴人乃以原處分對上訴人按給付金額裁處5%之罰鍰計34,425元。
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而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於凱撒大樓管委會主任委員在任時,固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所定之扣繳義務人,然於99年11月10日時已經卸任,應不具扣繳義務人之資格,被上訴人99年11月10日之送達不合法,而為當事人不適格,該送達既然不合法,自無逾期申報之問題。
原判決採認被上訴人之理由,稱上訴人為95年及96年度之扣繳義務人,而認該送達合法,恐有違誤等語,為其論據。
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
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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