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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號
抗 告 人 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李善餘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101年裁字第8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其中關於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12月24日99年度訴字第547號、99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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