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判,44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4年度判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被 上訴 人 美商吉普(ITM)公司GAP(ITM) INC.代 表 人 凱倫史卡爾(Karen Scarr)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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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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