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129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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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陳美齡
被 上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1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25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日寄存送達;

上訴人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104年7月17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之規定,前開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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