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129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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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299號
抗 告 人 陳美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有關保險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257號裁定駁回聲請,此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日寄存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4年7月17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之規定,前開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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