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1308,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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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
103年度裁字第16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10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27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4年7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聲請人雖復於104年7月13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上開裁定駁回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本件聲請仍難認合法。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闕 銘 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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