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1339,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祺禾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送達代收人 蘇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被上訴人依據通報及查得資料,以上訴人於民國95年7月至8月間無進貨事實,卻取具傑宇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傑宇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5紙【其上記載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438,800元,營業稅額221,940元】作為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21,940元,致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除發單補徵稅額221,94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5倍之罰鍰計332,910元。
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103年6月5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30009925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175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未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一)原判決以與本案無關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否定傑宇公司負責人登記效力,違反公司法第12條之規定。
又原判決就原處分機關所製作之傑宇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未確認無誤,是未經嚴格證明法則所背書之明細表,不足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傑宇公司之交易事實為虛偽。
(二)傑宇公司負責人沈朝林與傑宇公司於法律上係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是沈朝林以上訴人名義匯款,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又上訴人買賣價金匯入傑宇公司後,其自有處分之權利,原判決認為公司因買賣價金而匯入之款項,不能一次或分次領取,否則會溯及影響該買賣關係之效力乙節,顯然增加民法有關買賣所無之限制。
(三)原判決未審酌95年12月6日、95年9月5日及6日,由ASTRON TECH CORP.(下稱AST-RON公司)匯給上訴人分別為美金30,900元、48,200元以及45,000元部分,是原判決所陳核與其提出其他交易資料所載之銷貨金額並不相符乙節,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另原判決所引另案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3號判決中關於上訴人於99年間出售貨物予ASTRON公司是否屬實而為判斷,與本案係95年間之交易有別,原判決將相差4年之交易行為混為一談,顯與論理法則未符,亦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四)上訴人與傑宇公司之交易行為係真正,且傑宇公司因99年度非與上訴人交易之其他事實而被法院認定無交易事實乙事,不僅係嗣後發生,亦非上訴人當時所能預知,是上訴人主觀上至多僅有過失,而不具故意,原判決未舉證已證其說,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云云。
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上訴人未實際交易之事實者,猶泛言其未依職權調查證據,逕援引前揭原審法院判決理由充為其判決基礎云云,非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