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2186,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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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186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解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57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4年9月2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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