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2187,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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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寄存送達於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之901郵局;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61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同於前開日寄存送達上開郵局,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之規定,該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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