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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另查本件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之相對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再審程序贅列相對人莊翠雲、陳文龍、陳官保、郭武博、蘇維成等人,核無必要,併此敍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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