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403,2015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7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9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3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前於104年1月23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聲請人雖另於104年2月11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上開裁定駁回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此聲請難認合法。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