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478,201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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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9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4年2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至聲請人於104年2月11日復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理由與業經本院前開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理由相同,本院認無再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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