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正,12,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諺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洪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
4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之代表人「黃崇典」,應更正為:「洪正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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