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正,5,2015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5號
上 訴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
汪家合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
104年度裁正字第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正本第34頁倒數第4行所載」,應更正為「正本第34頁倒數第1行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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