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正,6,2015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6號
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楊明哲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10
4年度裁字第84號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秋絹律師」,應更正為:「劉秋絹律師」及「楊明哲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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