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宜蘭縣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775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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