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聲,351,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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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連敏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付與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71年度判字第696號判決許可付與聲請人影本。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2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準此,當事人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序僅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或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請求付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尚不得據之請求付與文書之正本。

二、本件聲請意旨:第三人邱義雄於民國69年2月12日將真耶穌教會變更為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有偽造68年6月8日去世之教會創辦人郭頂順遺囑之嫌,需本院71年度判字第696號遺產稅事件之判決才能釐清內政部准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登記,有無違法云云。

三、查聲請人於書函中表明其為連郭月首之遺族,並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附表」、「繼承系統表」為證,依該繼承系統表所示,連郭月首為上開遺產稅事件被繼承人郭頂順之養女,就該遺產稅事件堪認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另聲請人與連郭月首關係為何,經於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母子關係,亦已釋明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核與上引法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71年度判字第696號判決許可付與聲請人影本。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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