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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張世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聲請抗告暨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是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法院是否應予准許,除應審酌當事人就其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是否已提出相當之釋明外,亦須就其本訴是否顯無勝訴之望,為一定之衡量判斷,以避免無益訴訟。
二、本件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專利事務事件,聲請保全證據,經同院10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前揭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之本案(即專利事務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有該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在卷可稽,其就該案之證據保全聲請,原無實益,委難有勝訴之望。
揆諸首揭法文,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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