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4,裁聲,761,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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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檢呈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乞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然查聲請人所提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裁定係作成於民國99年9月15日,迄今已逾5年,尚不能僅憑該裁定而認足釋明聲請人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104年11月24日法扶榮字第1040001811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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