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5,判,34,2016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4號
上 訴 人 美商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鄺錦安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彭國洋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寺田清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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