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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趙政揚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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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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