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5,判,612,2016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京都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猛詩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樂覺心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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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註冊第1592647號商標
同仁堂
創意同仁
樂氏同仁
商標搶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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