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5,裁,1014,2016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14號
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02號裁定聲請再審,僅謂:聲請人發明再先,卻未准給專利,而後來專利准給他人,因此不服等語,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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