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5,裁,1032,2016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32號
再 審原 告 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明宗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4年度裁字第724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規定及決議意旨,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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