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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韓商樂星電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LS CABLE & S
YSTEM LTD.)
代 表 人 權炳一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 律師
葉大慧 律師
陳達德 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代 表 人 陳來進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設有規定。
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規定。
二、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自行向本院繳納共12,000元等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核溢繳6,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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