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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550號
抗 告 人 羅怡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並於105年9月2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36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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