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5,裁,1573,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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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573號
抗 告 人 辛吉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7日送達;

又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25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105年10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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