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5,裁,800,2016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800號
再 審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送達代收人 陳幸梅
再 審被 告 魏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本院105年度判字第25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依同法第281條準用第241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及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5年度再字第26號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13日送達。
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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