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5,裁,879,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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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邱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105
年度裁字第005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其聲請函與行政訴訟法第58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聲請再審書狀必備程式不盡相符,且聲請人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5年5月27日105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2日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光復郵局(第36支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書狀程式之欠缺及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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