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5,裁,905,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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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905號
抗 告 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等間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5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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