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6,判,267,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許聖慈
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林士弘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發明第I279306號專利
射出裝置
射出缸座
X軸Y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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