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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5號
上 訴 人 湯沛霖
(原審原告) 號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
尤彰澤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原審被告)
代 表 人 洪淑敏
上 訴 人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審
參 加 人)
代 表 人 林為洲
訴訟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新型第M328034號「方向選擇裝置」請求項5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均廢棄。
廢棄部分,上訴人湯沛霖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湯沛霖之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及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湯沛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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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新型第M328034號專利
方向選擇裝置
組合動機
霍爾元件
資料轉換傳輸介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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