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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私立東港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代 表 人 李和昭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送達代收人 范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公路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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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外籍人士
口試
及格率
派督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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