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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德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溫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長槙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道槙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㈠字第8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牙籤刷結構改良
新型第M284358號專利
單一課予義務訴訟
新證據
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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