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6,裁,1302,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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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302號
抗 告 人 陳俊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7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6日為公示送達,並於105年10月12日將公告黏貼於牌示處,經20日發生效力;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費,此裁定亦於106年5月10日為公示送達,並於106年5月16日將公告黏貼於牌示處,經20日發生效力。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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