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6,裁,1718,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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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718號
抗 告 人 陳再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社會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20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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