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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林政賢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代 表 人 莊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係被上訴人所屬國光派出所警員,前經被上訴人以民國105年4月7日中市警霧分人字第0000000000號考績(成)通知書核布其104年年終考績甲等81分,並發給1個月俸給總額1次獎金在案。
嗣經被上訴人發現上訴人該年度考績評擬及初核結果應為乙等79分,原核布考績甲等,並發給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係屬錯誤,經層報銓敘部重新審定後,經銓敘部以105年5月2日部特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按臺中市政府核定上訴人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之結果,重新銓敘審定上訴人該年考績獎懲為「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290元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並撤銷原就其考列甲等所為晉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1次獎金之銓敘審定。
被上訴人乃據以105年5月5日中市警霧分人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下稱原處分)命其繳回溢領之半個月俸給總額考績獎金計新臺幣30,795元。
上訴人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復審決定。
經原判決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及訴外人王曜靚之考績表綜合評分之變更,明顯係由同一人所為,在無合法授權由他人代填分數之情況下,系爭分數變更程序應為不合法而不生效力。
又被上訴人撤銷關於上訴人原核定之甲等考績,顯有違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惟核本件訴訟對象並非撤銷上訴人考績甲等之處分,其上訴意旨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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