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6,裁,992,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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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58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4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14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6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聲請人雖再於106年3月17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另案且係距今已逾5年之准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而同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144號裁定之主張,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

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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