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6,裁聲,594,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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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鄭名夫
送達代收人 鄭名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31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係主張「其因遇多宗訴訟而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致無力負擔繳納本件訴訟費用」等情,具體之事實原因及法律理由,則要求法院自行參閱下列書面文件。

㈠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4號、第55號、第86號至第88號、第90號、第178號、第255號、第295號訴訟救助再審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㈡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86號、第115號、第332號、第368號至第373號、第425號至第429號、第532號、106年度裁字第46號、第65號至第67號、第69號、第70號、第81號、第82號、第84號、第87號、第90號、第93號、第145號、105年度裁字第707號訴訟救助再審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㈢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37號至第842號訴訟救助再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㈣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88號裁定之訴訟救助再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㈤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0號、第230號、105年度聲字第144號、106年度聲再字第296號、第67號、105年度聲再字第227號訴訟救助聲請狀及訴訟救助事件再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64號裁定及其前程序歷審裁定104年度裁字第1233號裁定原卷中聲請訴訟救助再審狀、訴訟救助抗告狀內容意旨及其再審程序,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聲請狀暨附件等資料。

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6號、第432號、第603號、第605號、第137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47號、104年度台聲字第1394號訴訟救助事件再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㈧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號、第77號、第104號、104年度家抗字第30號訴訟救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號、第127號、第128號、第133號、第137號至第139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號至第12號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訴狀內容意旨暨附件資料,以及105年度救字第5號、第9號、第22號、第31號、第44號、第48號、第52號、第53號、第58號、第64號、第70號、第84號訴訟救助狀內容意旨暨附件等資料。

三、經查,聲請人僅提出上開文書要求法院自行參閱,而未針對「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客觀事實,為合理之釋明。

是其就如何有「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

至所引各該裁判之訴狀意旨暨檢附之相關資料,無非聲請人之主觀見解,亦為各繫屬法院所不採。

復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就本件案件,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之情事,亦有該基金會106年7月25日法扶成字第1060000960號函在卷可稽。

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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