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7,裁,1016,2018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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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016號
再 審原 告 陳曉雲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再 審被 告 國防醫學院
代 表 人 林石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開除學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59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5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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