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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043號
抗 告 人 朱偉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分別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同年3月1日、3月13日及3月21日向原審聲請解釋原審105年度訴字第577號(下稱「另案」)判決主文,是本件抗告期間應俟原審實質答覆解釋裁判主文之日起算,因抗告人未獲原審實質答覆,故仍為程序進行中,並無逾期。
另請求解密卷宗第481頁(中華電信104年11月24日臺南市○○區○○○街00巷施作工程挖掘市區道路之工程設計圖)以利複製。
此外,相對人既認臺南市○○區○○○街00巷非屬現有巷道,無公用地役關係,惟於107年5月19日依市區道路條例施作修補工程,前後矛盾云云。
三、本院判斷如下: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107年3月8日107年度聲字第9號確定訴訟費用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係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其提起抗告期間應自同年月14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同年月29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4月9日始提起抗告,有原審收文戳在卷可憑,則其提起抗告,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且不因抗告人不瞭解另案之裁判主文,而向原審聲請解釋未獲滿意答覆而有異。
是原審以抗告人抗告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主張其向原審聲請解釋另案判決主文,是本件抗告期間應俟原審實質答覆之日起算,因抗告人未獲原審實質答覆,故仍為程序進行中,並無逾期云云,洵不足採。
至於抗告人請求解密另案卷宗以利複製,以及主張相對人既認臺南市○○區○○○街00巷非屬現有巷道,無公用地役關係,惟於107年5月19日依市區道路條例施作修補工程,前後矛盾云云,均屬另案之實體爭議事項,均不影響抗告人提起抗告有無逾期之判斷。
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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