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1日以106年度裁聲字第78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7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本件抗告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抗告有無理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