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7,裁,1610,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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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2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8月1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7年6月28日107年度裁聲字第67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7年7月10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雖另於107年8月28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納裁判費,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67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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