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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2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8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6年11月30日106年度裁聲字第74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6年12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雖另於107年1月10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納裁判費,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4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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