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7,裁,268,2018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68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再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再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78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日送達;

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7年1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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