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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陳煒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化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1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2,000元,有民國106年12月18日及同年月26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經核溢繳1,000元,依前揭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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