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行政-TPAA,107,裁,544,2018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544號
抗 告 人 姜小田

上列抗告人因退伍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裁定係以: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又未陳明應為之聲明、訴訟標的、訴訟之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復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經原審法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4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06年4月7日(原裁定植為106年2月22日)代為送達,由抗告人之女兒姜月英簽收,有送達證書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回證附原審卷可稽。
抗告人雖於同年月17日提出補正狀,惟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因而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因山區偏遠,信息不通,農民出身,知識缺乏,請告訴匯款地址、方法、詳細情況等語。
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審判長於105年10月1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裁定命於送達4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7日送達抗告人之女兒姜月英簽收,有送達證書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回證附原審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至原裁定時仍未補正,原裁定據此以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