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545號
抗 告 人 姜小田
上列抗告人因退伍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所溢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佰參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裁定提起抗告,先後向原審法院繳納人民幣200元(折合新臺幣891元)、人民幣120元(折合新臺幣543元),有民國106年11月24日及107年3月13日原審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新臺幣434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