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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694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54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雖於107年4月30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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